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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7 06: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建築圖說使用收費標準(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1 月 0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500756221號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城鄉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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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建築圖說之使用,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建築圖說使用費。
前項所稱建築圖說使用費,包括建築圖說影印及建築圖說電子檔案列印輸
出。
第 3 條
建築圖說之適用收費標準如下:
一、黑白影印、列印輸出部分:A0 每張新臺幣一百元;A1 每張新臺幣五
    十元;其餘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二、彩色影印、列印輸出部分:A0 每張新臺幣七百元;A1 每張新臺幣三
    百五十元;其餘每張新臺幣三十元。
前項建築圖說之使用依其他法令規定應提供者,得免收費用。
第 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