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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8: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展演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30320734號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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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展演場地使用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