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桃園縣為推動土地重劃業務,集中運用籌措之經費,設置桃園縣土地重劃 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為加強其財務收支管理與監督,特訂定本辦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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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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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編製附屬單 位預算,以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地政局為執行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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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編列預算撥充。 二、重劃抵費地公開標售、讓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收入。 三、土地重劃之差額地價收入。 四、政府補助或協助收入。 五、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貼補收入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貸款。 八、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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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實施重劃前置工作、規劃設計必需費用。 二、重劃開發費用。 三、重劃差額地價補償、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費。 四、辦理重劃業務或前置作業之人事費用。 五、已辦竣重劃地區改善工程、促進發展建設與管理維護費用。 六、辦理重劃相關研究發展與活動費用。 七、償還貸款本息。 八、其他重劃相關業務所必需費用及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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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設立專戶存管,並 應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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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執行及決算之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 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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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前項會計制度未制定前,得準用中央有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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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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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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