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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7 02: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桃園勞工育樂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 10402519131 號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勞動及人力資源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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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縣桃園勞工育樂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