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09.28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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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桃園縣兩蔣文化園區慈湖廣場收費標準(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402951011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觀光旅遊類
圖表附件:
附表一:慈湖廣場場地使用收費基準表.doc
附表二:慈湖廣場停車清潔維護收費基準表.doc
附表三:後慈湖入園收費基準表.doc
附表四:後慈湖婚紗攝影收費基準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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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慈湖廣場收費基準如下:
一、慈湖廣場場地使用收費基準如附表一。
二、慈湖廣場停車清潔維護收費基準如附表二。
三、後慈湖入園收費基準如附表三。
四、後慈湖婚紗攝影收費基準如附表四。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四月
四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