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06: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教人員住宅貸款及急難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法綜字第1040280885號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人事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安定桃園縣所屬公教人員生活,輔助其購
置住宅及紓解急難,特設桃園縣公教人員住宅貸款及急難貸款基金(以下
簡稱本基金),並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
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桃園縣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住福
會)為管理單位。
第 4 條
下列事項提交住福會審議後執行之:
一、本基金之運用原則。
二、本基金年度業務計畫。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 5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本基金運用所生之收益。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 6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購置住宅貸款業務。
二、急難貸款業務。
三、本基金貸款、墊款所生本息及手續費用。
四、本基金之管理及總務等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第 7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依公庫法及其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購置住宅貸款業務應於本府委託之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急難貸
款業務應於縣庫代理機關設立專戶存儲。但應業務需要,得存入其他公營
銀行。
第 8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0 條
本基金當年度法定預算所列收支有賸餘時,應滾存基金內繼續運用。
第 11 條
本基金如有閒置資金時,在不影響基金正常運作之原則下,得將部分資金
提供縣庫調度或提前解繳縣庫。
前項閒置資金之認定,應提請住福會審議之。
第 12 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