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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18: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立慢性病防治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4 月 0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2 年 08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法二字第0920193200號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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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縣立慢性病防治所(以下簡稱防治所),隸屬桃園縣衛生局,掌理慢
性病防治業務。
第 3 條
防治所置所長一人、由衛生局長兼任,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4 條
防治所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醫療組 掌理慢性病防治及門診醫療等事項。
二、行政組 掌理一般行政及庶務等事項。
第 5 條
防治所置醫師、護理師、護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
前項醫療組主任由本所醫師兼任、行政組主任由衛生局行政室主任兼任,
護理長由護理師兼任。
第 6 條
防治所置會計員,由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計室派員兼任,依法
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7 條
防治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室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防治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防治所擬定,報本府核定。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
五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