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21: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資訊中心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 1030320738 號令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組織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縣政府資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桃園縣政府研究發展
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
督所屬員工。

第 3 條

本中心設下列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資訊規劃組:整體與年度資訊系統發展規劃、資訊共同基礎平臺、資
    訊軟硬體共同發展與維運規範、網際網路共同作業平臺與各項便民服
    務系統之規劃與開發、縮減城鄉數位落差、數位生活之規劃推動與推
    廣、資訊業務之協調整合、先進資訊技術搜集與評估、文書、檔案、
    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
    各單位事項。
二、資訊管理組:資訊作業效率評核、機房管理、主機管理、資訊安全、
    資訊終端作業環境之提供、客服後勤支援、網際網路共同作業平臺與
    各項便民服務系統之推動及考評、公務人員資訊能力訓練與資訊能力
    評核及資訊人員專業訓練等事項。

第 4 條

本中心置秘書、高級分析師、組長、分析師、組員、設計師、管理師、助
理員、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書記。

第 5 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由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
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6 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

主任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組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9 條

本中心業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
二、秘書。
三、組長。
前項會議由主任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 10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訂,報本
會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擬訂,報本會核定;丙表由本中心訂定,
報本會備查。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