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
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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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置大隊長,承桃園縣 政府警察局局長之命,綜理大隊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大隊長 二人,襄理大隊業務。 |
第3條 |
本大隊設下列各組、室、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行政組:交通警察勤務規劃、交通義勇警察、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與運 用、一般行政、秘書、研考業務及其他交通管理之協辦事項。 二、督察組:交通勤務督導考核、員警風紀維護、警察常年訓練、交通專 業教育與訓練、其他有關督察、警衛及安全勤業務事項。 三、執法組:違反交通法令之規劃取締、督導、統計評核、公路監理及刑 事業務之協辦事項。 四、事故處理組:交通事故處理、調查、肇事資料處理與研析及相關業務 事項。 五、綜合組: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道路障礙之取締、清除與行人 、慢車及道路障礙違規裁罰之相關事項。 六、總務組:財產管理、廳舍營繕及交通警察裝備保養供應相關事項。 七、資訊室:資訊系統規劃、發展、電腦軟硬體設施操作管理、維護、資 訊教育訓練與諮詢服務及其他資訊管理事項。 八、勤務指揮中心:交通警察勤務之指揮、管制、調度與道路交通狀況之 掌握、處置、通報及轉報等事項。 |
第4條 |
本大隊下設中隊、中隊下設分隊,分隊下設小隊,執行交通警察工作事項
,其所需人員由本大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
第5條 |
本大隊置組長、主任、中隊長、警務員、分隊長、警務佐、小隊長、警員
、辦事員、書記。 |
第6條 |
本大隊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7條 |
本大隊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8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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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大隊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大隊長。 二、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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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本大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大隊擬訂,報桃 園縣政府警察局轉陳桃園縣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大隊擬訂,報桃園縣政府 警察局核定;丙表由本大隊訂定,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備查。 |
第11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年一月
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