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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22: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法規案件獎勵辦法 (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9 月 1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 10501194072號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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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獎勵民眾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法規案件,以保障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特
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衛生
局(以下簡稱衛生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衛生法規如下:
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二、健康食品管理法。
三、桃園縣食品添加物管理自治條例。
第四條
檢舉並查獲違反食品衛生法規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
、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或食品業者,依本辦法給予檢舉人獎勵。
第五條
檢舉人依本辦法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法規之案件,經本府裁處罰鍰確定及收
到罰鍰後,按罰鍰實收數之百分之二十發給獎金。
前項檢舉案件經衛生局公告為特定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檢舉人為該企業現
職員工者,依情節輕重,按罰鍰實收數之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六十發給獎
金。
按日連續處罰或同一案件未改善多次處罰者,檢舉獎金以第一次處罰之實
收罰鍰為計算基準。
第六條
檢舉得以書面、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向本府為之

前項檢舉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檢舉人
  為法人者,其法人名稱、地址及其代表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
二、涉嫌違法者之姓名、場所名稱、產品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時間
  及違法情節之具體事證。但負責人姓名不明者,得免記載。
三、其他經衛生局公告應記載事項。
匿名、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檢舉而無具體事證或拒絕製作檢舉書面紀錄者
,不發給檢舉獎金。
第七條
二人以上聯名檢舉之案件,其獎金應由檢舉人平均分配,各別具領;二人
以上分別對同一案件檢舉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無法分別先後時
,平均發給之。
前項最先檢舉者之認定,以檢舉到達本府時為準。
第八條
依本辦法核發之獎金,經通知檢舉人領取,逾三個月未領取者,視為放棄
第九條
違反食品衛生法規之案件,於檢舉前,有關機關已發覺者,不適用本辦法
之規定。
第十條
對於檢舉人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如有洩密情事,應依刑法或其他法規處
罰或懲處。
第十一條
檢舉人因檢舉案件而受威脅、恐嚇或受有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經檢舉人
通知本府,衛生局應洽請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於必要時,得洽請當地
警察機關提供保護。
第十二條
衛生局業務直接相關稽查人員及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
等內之姻親舉發違規案件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需獎金,由衛生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