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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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服務科:納稅服務、稅務法令宣導、研考執行及其他稅務行政綜合業
務等事項。
二、地價稅科:地價稅稅籍清查、地價稅及田賦稽徵等事項。
三、增值契稅科:土地增值稅、契稅稽徵及代徵工程受益費等事項。
四、房屋稅科:房屋稅稅籍清查及稽徵等事項。
五、消費稅科: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娛樂稅、特別稅課、臨時稅課、附
加稅課之稽徵、各稅逃漏稅捐之調查及使用牌照稅之違章審理等事項
。
六、資訊科:稅務資訊作業管制、檔案維護運用分析、機器操作管理、稅
款劃解銷號、退稅、徵課統計及繳款書管理等事項。
七、法務科:違章審理、稅務行政救濟案件、各項欠稅及罰鍰催繳取證、
欠稅執行、財務罰鍰之處理及法制業務等事項。
八、秘書室:文書、檔案、事務、出納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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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稽核、專員、股長、稅
務員、設計師、科員、助理稅務員、助理設計師、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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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局得因業務需要設置分局,辦理稅捐稽徵等事項,所需人員在本局總員
額內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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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佐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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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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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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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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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各種委
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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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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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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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乙
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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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