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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12: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人企字第1120047793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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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承桃園市政府民政局(
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3 條
本所設下列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組:桃園區之殯儀館、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公墓之殯
    葬業務及管理要點研訂、違法設置、擴充、增建、改建殯葬設施、違
    法從事殯葬服務業及違法殯葬行為之查報、葬儀商業同業公會業務聯
    繫及殯葬業者規範等事項。
二、第二組:中壢區之殯儀館、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公墓之殯
    葬業務及管理要點研訂、違法設置、擴充、增建、改建殯葬設施、違
    法從事殯葬服務業及違法殯葬行為之查報、葬儀商業同業公會業務聯
    繫及殯葬業者規範等事項。
三、第三組:公有殯葬設施之規劃分析、興建與修繕及殯葬園區環境監測
    等業務。
四、第四組: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
    研考業務、辦公廳舍管理、委外停車場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4 條
本所置秘書、組長、組員、技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 5 條
本所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6 條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1 條
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
本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本局核定後,設各種委員會。 
第 9 條
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派員代理之。
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第一組組長。
三、第二組組長。
四、第三組組長。
五、第四組組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10 條
本所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所長。
二、秘書。
三、組長。
四、主任。
前項會議由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 11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所擬訂,報本局核定;丙
表由本所訂定,報本局備查。
第 12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
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