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桃
園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
所屬員工;置副主任一人,襄助主任處理中心業務。 |
第 3 條 |
本中心設下列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規劃組:研擬或協調推動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相關安全維
護作為與防治措施、建構與開發服務網絡、蒐集分析、研究或編印相
關資料、資訊建檔與管理及其他綜合規劃與行政等事項。
二、專線及調查組:通報案件受案、派案、追蹤聯繫及個案調查等事項。
三、兒少保護組:兒童少年保護個案危機處遇、評估、個案管理及相關服
務等事項。
四、成人保護組:成人保護個案危機處遇、評估、個案管理及相關服務等
事項。
五、性侵害保護組:性侵害保護個案危機處遇、評估、個案管理及相關服
務等事項。
六、暴力防治組:協調警察局辦理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偵訊、護送就醫
、出庭、協助保護令申請及其他防治等事項。
七、醫療服務組:協助被害人診療驗傷、傷害證據保全、身心治療與轉介
服務、加害人處遇計畫,以及建立醫療服務網絡等事項。
八、教育輔導組:學校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事件處理、就學
服務、通報防治宣導與研習、培訓校園推廣教育之師資與種子教師訓
練、督導工作及其他教育輔導等事項。 |
第 4 條 |
本中心置社會工作督導、高級社會工作師、組長、社會工作師、組員、助
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 |
本中心設主計機構,置會計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
第 6 條 |
本中心設人事機構,置人事管理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6-1 條 |
本中心政風業務,由本中心派員兼辦。 |
第 7 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8 條 |
主任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派員代理之。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主任。
二、社會工作督導。
三、組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
第 9 條 |
本中心業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
二、副主任。
三、社會工作督導。
四、組長。
前項會議由主任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
第 10 條 |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訂,報本
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中心訂定,
報本局備查。 |
第 11 條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
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