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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5: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風景區管理處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人企字第1090226985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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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市政府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桃園市政府觀光旅
遊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課、站、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服務推廣課:遊客服務、環境教育、志工管理、出版品及文案、旅遊
    資訊檢視及更新、解說設施內容設置與維護、行銷企劃及活動辦理、
    新聞稿及媒體聯繫、場地申請及租借等事項。
二、景觀工程課:轄區景點資源整合、規劃業務;興辦事業計畫及用地取
    得;新建工程之規劃及執行等事項。
三、管理維護課:轄區設施管理維護與修繕、清潔維護與綠美化、遊客安
    全維護;辦理災後復建工程、興辦溫泉取供事業等事項。
四、北橫管理站:園區景觀設施維護修繕與清潔、遊客安全及志工導覽服
    務;門票收入及攤販管理業務等事項。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採購、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
    公關、園區委外經營、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 3-1 條
本處得視轄內各風景區管理業務需要,設分站,置分站長一人,其所需人
員由本處員額內調兼之,督辦該區景觀、設施管理維護及修繕等管理業務
第 4 條
本處置秘書、課長、主任、站長、課員、技士、管理師、助理員、技佐、
辦事員及書記。
第 5 條
本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6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
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課長。
三、主任。
四、站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9 條
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秘書。
三、課長。
四、主任。
五、站長。
六、會計員。
七、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 10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轉陳
本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本局備查
第 1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