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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5: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立圖書館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人企字第1120053361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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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置館長,承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
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前項館長,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 3 條
本館設下列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圖資管理組:各類圖書資料與非書資料之採訪、選購、分類編目、交
    換、閱覽、典藏、參考、諮詢及館際合作等事項。
二、知識服務組:閱讀推廣、藝文活動、展覽策劃、圖書館利用教育、圖
    書巡迴、圖書館專業訓練、分館督導及特殊讀者服務等事項。
三、行政企劃組:文書、資訊、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法制、公
    關、研考業務、各項專案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 4 條
本館置秘書、組長、分館主任、組員、技士、管理師、助理員、技佐、辦
事員及書記。
第 5 條
本館得視業務需要,於適當地區設置分館,辦理閱讀推廣活動及館務營運
,所需人員在本館總員額內調配。
第 6 條
本館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館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館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本館因業務需要,得設諮詢委員會,聘請學者專家及相關人士為委員,提
供館務發展諮詢意見及相關事項。
第 11 條
館長出缺,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派員代理之。
館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組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12 條
本館館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館長。
二、秘書。
三、組長。
四、分館主任。
五、主任。
前項會議由館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館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 13 條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館擬訂,報本局轉
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館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館訂定,報本局備
查。
第 14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九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
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