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桃園市政府
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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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中心設下列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展演企劃組:視覺藝術展覽、表演藝術節目與流行音樂節目檔期管理
、流行音樂推展業務及其他有關活動策劃等事項。
二、教育推廣組:行銷宣傳與公共關係業務、大眾藝文教育與影視教育推
展業務、志工管理業務、接待服務、公共服務及其他有關活動策劃等
事項。
三、工務技術組:機電設備、營繕工程、演出現場技術服務及劇場設備維
護管理等事項。
四、總務組: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
研考、採購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4 條 |
本中心置秘書、組長、組員、技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 |
本中心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 |
本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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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主任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派員代理之。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組長。
三、組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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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中心業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
二、秘書。
三、組長。
前項會議由主任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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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訂,報本
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中心訂定,
報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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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