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置大隊長,承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局長之命,綜理大隊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大隊長
二人,襄理大隊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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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大隊設下列各組、室、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行政組:交通警察勤務規劃、交通義勇警察、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與運
用、一般行政及其他交通管理之協辦事項。
二、督察組:交通勤務督導考核、員警風紀維護、警察常年訓練、交通專
業教育與訓練、其他有關督察、警衛及安全勤業務事項。
三、執法組:違反交通法令之規劃取締、督導、統計評核、公路監理及刑
事業務之協辦事項。
四、事故處理組:交通事故處理、調查、肇事資料處理與研析及相關業務
事項。
五、綜合組: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道路障礙之取締、清除與行人
、慢車及道路障礙違規裁罰之相關事項。
六、總務組:財產管理、廳舍營繕及交通警察裝備保養供應相關事項。
七、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之管理與資訊、研考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
各單位事項。
八、勤務指揮中心:交通警察勤務之指揮、管制、調度與道路交通狀況之
掌握、處置、通報及轉報等事項。 |
第 4 條 |
本大隊下設中隊、中隊下設分隊、分隊下設小隊,執行交通警察工作事項
,其所需人員由本大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
第 5 條 |
本大隊置組長、主任、中隊長、警務員、分隊長、巡官、警務佐、小隊長
、警員、辦事員、書記。 |
第 6 條 |
本大隊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
本大隊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7-1 條 |
本大隊政風業務,由本大隊派員兼辦。 |
第 8 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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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大隊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大隊長。
二、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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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大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大隊擬訂,報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轉陳桃園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大隊擬訂,報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核定;丙表由本大隊訂定,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備查。 |
第 11 條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