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桃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
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
處長二人,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
第 3 條 |
本處設下列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研考組:勤務之調配、督導、考核、研考、為民服務、環保志工
運用及其他綜合性環保業務等事項。
二、市容維護組:市容環境整頓、環境清潔維護、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案件
罰鍰收繳、移送強制執行及教育訓練等事項。
三、資源回收組:資源回收教育宣導、推動資源回收形象改造、源頭減量
宣導與稽巡查、推動四大體系加強辦理資源回收、責任業者及販賣業
者輔導稽查取締計畫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體系稽巡查等事項。
四、設備保修組:各式環保清潔車輛、機具汰換、維護保養、廢棄車輛查
報拖吊保管等事項。
五、勞安健康組:勞工安全衛生制度研訂及執行、職業災害預防及勞工安
全衛生管理、機械設備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訓練、勞工健康管理及促
進等事項。
六、勞工事務組:勞動條件、勞資關係、勞資爭議、文書、印信、檔案、
出納、總務、財產管理、採購、資訊、法制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
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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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處依轄區環境清潔維護及業務需要設環境清潔稽查中隊,中隊下設分隊
,辦理一般廢棄物收集清運、資源回收、公廁維護督導、環境衛生維護、
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案件稽查、取締、告發之執行等業務,所需員額由本處
編制員額內分配。 |
第 5 條 |
本處置秘書、組長、中隊長、分隊長、組員、技士、管理師、勞工安全管
理員、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
第 6 條 |
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
第 7 條 |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 |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9 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0 條 |
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秘書
三、組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
第 11 條 |
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秘書。
四、組長。
五、主任。
六、中隊長。
前項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
第 12 條 |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轉陳
本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本局備
查。 |
第 13 條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