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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9: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1090203953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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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任務如下:
一、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
    稿、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及變更內容對照表之審查。
二、關於開發單位所送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環境影響調查
    報告書及其因應對策之審查。
三、依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要求另行審查之書件。
四、其他有關環境影響評估事項之建議。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市長或市長指定副市長一人兼任;副
主任委員一人,襄助會務,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本府相關
機關委員五人,由市長聘(派)兼之;其餘委員十四人,由市長就具環境影
響評估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中聘兼,委員任期為二年,期
滿得續聘。
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有關事務,由本府環境
保護局環境影響評估業務主辦科科長兼任。本會幕僚作業由本府環境保護
局派員兼辦。
第 6 條
本會開議前,得就審查環境影響評估事項徵詢有關委員、專家學者、機關
及團體意見,經分析彙整後提報本會審查。必要時,得經主任委員核可,
召開初審會議,獲致初審結論後提報本會會議審查。
第 7 條
本會以每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
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副主
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但本府為開發單位或促進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主辦機關時,主席由出席之外聘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開會時並得邀請開發單位、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
第 8 條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前項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但本府相關機關委員無法親自出席時,得指
派技正或專員以上層級人員代理出席。
第 9 條
本會委員參與審查會議,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迴避審查及表決。
本府為開發單位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主辦機關時,本府機關委員或
代理人應全數迴避出席會議及表決。
本會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應將委員人數之總數扣除應迴避委員之人數。
第 10 條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