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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1: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體育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法綜字第1120164809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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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市政府體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規劃科:體育政策之規劃與推動、運動產業發展、運動消費場所
    之輔導與管理、公有運動場館委外經營管理、國際體育交流、資訊、
    法制及研考業務等事項。
二、運動設施科:運動場館設施規劃、興建及修繕、場地及器材管理、維
    護、租借等事項。
三、競技運動科:規劃辦理績優運動選手培訓及亞奥運等競賽項目發展與
    賽會申辦等事項。
四、全民運動科:規劃辦理全民運動、非亞奥運等競賽項目發展與賽會申
    辦、民間體育團體之輔導管理、獎補助、營運績效考核及體育志工召
    募、運作等事項。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公關業務及不屬於其
    他各單位事項。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專員、股長、科員、技士、助
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 5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各種委
員會。
第 10 條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11 條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 12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乙
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 13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