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制空氣污染,維護市民健康及生活環境
,以提高生活品質,特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設置桃園
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
準用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
第 3 條 |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本府
為主管機關,本府環境保護局為管理機關。
本府設本基金管理會,審議及監督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其設置要
點由本府定之。 |
第 4 條 |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徵收撥付之空氣污染防制費
收入。
二、本府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入。
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交易或拍賣所得。
四、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追繳之所得利益。
五、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罰鍰之部分提撥。
六、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科處並繳納之罰金,及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
沒收或追徵之現金或變賣所得。
七、本基金孳息收入。
八、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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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事項。
二、空氣污染源查緝及執行成效之稽核事項。
三、補助及獎勵各類污染源辦理空氣污染改善工作事項。
四、委託或補助機構辦理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事項。
五、委託或補助機構辦理固定污染源之檢測、輔導及評鑑事項。
六、空氣污染防制技術之研發及策略之研訂事項。
七、涉及空氣污染之國際環保工作事項。
八、空氣品質監測及執行成效之稽核事項。
九、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相關費用事項。
十、執行空氣污染防制相關工作所需人力之聘僱事項。
十一、空氣污染之健康風險評估及管理相關事項。
十二、潔淨能源使用推廣及研發之獎勵事項。
十三、空氣污染檢舉獎金事項。
十四、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
十五、其他有關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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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基金之存儲,依市庫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
第 7 條 |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
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 8 條 |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
第 9 條 |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
第 10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