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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1: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人企字第10902263121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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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桃園市政府勞動
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
處長一人,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就業促進課:求職、求才登記與就業媒合、特定對象就業服務、雇主
  服務、現場徵才、就業服務站(臺)規劃及設置、就業諮詢、個案管
  理與職業心理測驗、外勞國內求才及執行中央創業諮詢服務與各項促
  進就業措施等事項。
二、認定給付課:失業認定及推介、短期性就業措施、各項促進就業津貼
  之規劃與審核及執行各項促進就業獎助等事項。
三、職訓推動課:失業者職業訓練需求規劃與推展、委外職業訓練執行、
  查核與考核、職業訓練諮詢與推介、產學合作方案規劃與執行、職業
  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相關評核事項。
四、就業安全課:辦理求職求才就業安全業務查察與裁罰、資遣通報及私
  立就業服務機構管理業務。
五、綜合企劃課:就業市場資訊蒐集、管理規劃、研究調查與統計、志工
  管理、公關行銷、總務、出納、文書、檔案管理、財產管理、資訊、
  法制、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課事項。
第 4 條
本處置秘書、課長、站長、課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第 5 條
本處為建立就業服務網,得在適當地區設置就業服務站,辦理各該地區內
就業服務事項,所需人員於本處編制員額內調配之。
第 6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秘書。
三、課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10 條
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秘書。
四、課長。
五、站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 11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轉
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本局備
查。
第 12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