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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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執行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
處。 |
第 3 條 |
犬貓屍體焚化應按重量計費,每公斤收費新臺幣九十元,不足一公斤者
以一公斤計算。
申請人辦理申請手續繳納規費後,始得將犬貓屍體交付執行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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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依標準規定收取規費後,除有誤繳或溢繳之情形,得依規費法第十八條
規定申請退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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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其他寵物屍體重量不逾八十公斤者,經執行機關同意,得比照本標準處
理。 |
第 6 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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