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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1: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犬貓屍體焚化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1040233003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農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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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執行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
處。
第 3 條
犬貓屍體焚化應按重量計費,每公斤收費新臺幣九十元,不足一公斤者
以一公斤計算。
申請人辦理申請手續繳納規費後,始得將犬貓屍體交付執行機關處理。
第 4 條

依標準規定收取規費後,除有誤繳或溢繳之情形,得依規費法第十八條
規定申請退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第 5 條
其他寵物屍體重量不逾八十公斤者,經執行機關同意,得比照本標準處
理。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