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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3:0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與文化景觀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1060295993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方稅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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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指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由桃
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法完成登錄備查者。

第 3 條
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之土
地,減徵規定如下:
一、地價稅:自公告日之當年(期)起減徵百分之五十。
二、房屋稅:自公告日之當月起減徵百分之五十。

第 4 條
經廢止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
其地價稅自廢止公告日次年(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自廢止公告日次月
起恢復課徵。

第 5 條
經登錄備查或廢止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
文化景觀,本府文化局應通報本府地方稅務局主動辦理減徵或復徵。
第 6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