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辦法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桃園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
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主管機
關,本府教育局為管理機關。 |
第 3 條 |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
二、學雜費收入。
三、推廣教育收入。
四、建教合作收入。
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六、場租門票收入。
七、政府補助。
八、本基金之孳息。
九、個人或團體之捐贈。
十、其他收入。 |
第 4 條 |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教育行政。
二、所屬教育機構支出。
三、教學支出。
四、教育活動。
五、教育研究。
六、推廣教育。
七、建教合作。
八、補助及獎勵。
九、增置、擴充及改良資產。
十、其他支出。 |
第 5 條 |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
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 6 條 |
本基金應納入市庫集中支付並設立分戶專帳存儲運用。 |
第 7 條 |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
第 8 條 |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
第 9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