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土地重劃業務需要及規範財務收支管
理,特設桃園市土地重劃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
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 3 條 |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以本府為主
管機關,本府地政局為管理機關。 |
第 4 條 |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抵費地標售、讓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收入。
二、差額地價收入。
三、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貼補。
四、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
五、本基金孳息。
六、金融機構融資。
七、其他收入。 |
第 5 條 |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重劃前置作業、可行性評估、規劃設計等必需費用。
二、辦理重劃業務人事費用。
三、重劃開發費用。
四、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費、差額地價補償。
五、已辦竣市地重劃地區增加建設與管理維護費用。
六、重劃相關研究發展與活動費用。
七、償還金融機構融資本息支出。
八、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
九、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支出。 |
第 6 條 |
本基金資金之存儲,依市庫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
第 7 條 |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
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 8 條 |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
第 9 條 |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除法令另有規
定,從其規定辦理外,應解繳市庫。 |
第 10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