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為加強警醫聯繫,鼓勵本市醫療機構之醫師舉報可疑傷病患,以利犯罪偵
防,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第 2 條 |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警察局。 |
第 3 條 |
本市醫療機構之醫師遇有下列情形傷患自行就診時,應即通知當地警察機
關:
一、槍傷。
二、爆炸物傷。
三、可疑刀傷。
四、可疑毒品藥物傷。 |
第 4 條 |
醫師檢驗屍體或死產兒,如認為有他殺嫌疑或遇有請求發給不實診斷證明
書者,應即通知當地警察機關。 |
第 5 條 |
醫療機構之醫師舉報可疑傷病患,因而破獲重大刑事案件或對社會治安有
特殊貢獻者,由本府警察局會同本府衛生局簽請本府獎勵。 |
第 6 條 |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