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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7: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1080217767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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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建立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以下簡稱支
持網絡),包括下列各機關或組織(以下簡稱各單位):
一、桃園市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特諮會)。
二、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三、桃園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資源中心)。
四、桃園市特殊教育中心學校(以下簡稱中心學校)。
五、桃園市特殊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
六、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巡迴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巡迴中心)。
七、相關特殊教育專業團隊(以下簡稱專業團隊)。
八、其他相關機關或組織。
前項支持網絡涉及本府社政、衛生、勞工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
,本府教育局應協調各該機關協助辦理。
第 3 條
支持網絡各單位之任務如下:
一、特諮會:提供支持網絡發展之諮詢及成效評估。
二、鑑輔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
三、資源中心:
(一)協助各校疑似特殊教育學生轉介及鑑定。
(二)辦理學生輔具需求申請、評估、借用、操作訓練、諮詢及維修。
(三)提供教學資源與輔助器材、諮詢及輔導。
(四)規劃及辦理特殊教育知能研習。
四、中心學校:協辦特殊教育學生通報、轉介鑑定、諮詢輔導、支持服務
    等事宜。
五、輔導團:辦理特殊教育訪視及輔導,提供教師專業教學諮詢等事宜。
六、巡迴中心:建立特殊教育巡迴輔導服務系統,提供特殊教育學生適性
    教育及特殊需求服務等事宜。
七、專業團隊:結合相關專業人員,提供特殊教育支援服務。
第 4 條
支持網絡之聯繫及運作方式如下:
一、召開聯繫會議:本府教育局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支持網絡聯繫會議,協
    調特殊教育相關業務,建立、檢討分工及合作機制,強化橫向及縱向
    之聯繫溝通與合作。
二、建置資訊平臺:建置特殊教育資訊網路平臺,連結各單位之資訊,提
    供學校申請特殊教育支援服務及諮詢管道。
三、協調整合資源:統整支持網絡各單位之人力、設施、設備及相關資源
    ,提供學校所需之特殊教育支援服務。
第 5 條
本府教育局應依特殊教育相關統計數據、各單位執行成果及學校對支持網
絡提供之服務品質建議,檢核支持網絡各單位之運作績效,並作為訂定特
殊教育政策及編列年度預算資源分配之參考。
第 6 條
支持網絡各單位辦理相關業務時,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保護個人資料,並加
強資訊安全維護。
第 7 條
推動支持網絡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