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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5: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50092031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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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平均地權,辦理照價收買、區段徵收
及市地重劃,特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設置桃園市實施
平均地權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
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以本府為主
管機關,本府地政局為管理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照價收買土地及其改良物出售之盈餘款、租金及使用費。
二、區段徵收土地處理之盈餘款。
三、市地重劃區處理抵費地盈餘款應撥充數。
四、裁撤留供市地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管理、維護費用專戶剩餘款。
五、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
六、本基金孳息。
七、金融機構融資。
八、其他。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照價收買土地及其改良物補償價款。
二、區段徵收開發費用。
三、市地重劃開發費用。
四、市地重劃抵費地或區段徵收標(讓)售土地及有償撥用土地所得款不
    足抵付重劃負擔總費用或區段徵收開發總費用時,其差額之貼補。  
五、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前置作業、可行性評估及規劃設計等必要費
    用。
六、辦理平均地權有關業務、重劃或區段徵收開發前置作業之人事費用。
七、已辦竣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地區改善工程及促進重劃區或區段徵收區
    發展之建設、維護及管理費用。
八、管理本基金及研究發展平均地權有關工作所需費用。
九、償還金融機構融資本息。
十、其他與本基金或平均地權有關業務支出。
前項第四款與第七款之費用以補助方式辦理;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之
費用以貸款方式運用。但於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因故不能實施時得以補助
方式辦理。
第一項各款費用應循預算編列方式支應。
第一項第一款、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十款每年度支出之經費合計不得超過
本基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第 6 條
申請本基金之撥貸,應提出工作計畫書、經費概算、貸款數額及償還計畫
,並經桃園市區段徵收委員會審查通過。
第 7 條
本基金貸款數額,由本府按計畫執行進度,分期撥付之。
第 8 條
本基金自撥貸日起計息,利率比照地方建設基金平均地權項目之放款利率
計算。
本基金貸款期限最長為八年。但情形特殊,經桃園市區段徵收委員會審查
通過者,不在此限。
第 9 條
本基金之存儲,依市庫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
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2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視財政狀況,循預算程序解繳市庫。
本基金依前項規定解繳市庫時,得先保留本府已開辦或待開辦之區段徵收
開發案未來三年內所需開發費用。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