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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20: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消字第1060262857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法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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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消費者保護團體
第 7 條
本府認為必要時,得委託消費者保護團體辦理下列事項:
一、商品或服務價格、品質、標示之調查、比較、檢驗及研究。
二、消費者意見之調查、分析及歸納。
三、消費教育宣導工作。
第 8 條
本府對於同一原因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之事件,得經受害消費者二十人以
上之同意,商請符合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消費者保護團體協助提
起團體訴訟。
前項團體訴訟所需之必要訴訟費用,本府得予補助。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