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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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事件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農動字第10401162801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農業類
圖表附件:
附表: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事件裁罰基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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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一、桃園市政府為處理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規定
(以下簡稱本規定)事件之裁處,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本規定之行政罰鍰裁量基準如附表。
三、本基準所定違規次數,以同一違規行為人自違反本規定之日起,往前
回溯一年內,違反本規定之次數計算之。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