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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5: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進用及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人力字第11200895492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人事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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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
  關)
進用及考核約聘僱人員有所依據,以發揮人力效能,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
    (一)聘用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
    (二)約僱人員: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僱用之人員。
    (三)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及各機關職務
        代理應行注意事項進用之約聘僱人員。
三、各機關應依本府或授權機關核定之約聘僱計畫書(表),訂定公開甄
    選資格條件。
四、各機關進用約聘僱人員,應以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辦理,擇優錄取
    足以勝任工作之人員,並將職缺之機關名稱、職稱、工作地點、所需
    資格條件及月酬金額等徵才資訊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站及
    本府入口網徵才訊息網站公告三日以上。
    各機關進用約聘僱人員之報酬薪點,依本府核定之約聘僱計畫書(表
    )等別之最低薪點起支為原則。
五、各機關首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機關之約聘
    僱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
    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但在機關首長或各級主管接任以前已訂立之
    聘用或僱用契約,不在此限。
    各機關首長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期間內,不
    得新進用約聘僱人員。
    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
    一款情事之一者,不得進用為約聘僱人員。
    約聘僱人員於進用後,發現其於進用時有前三項所定不得進用情事之
    一者,應即終止契約。約聘僱人員於進用後,發生前項所定不得進用
    之情事者,亦同。
六、約聘僱人員之考核如下:
    (一)平時考核及年終考核:各機關應於每年四月、八月及十二月辦理
        平時考核,並作為年終考核之重要依據;任職至年度終了無論是
        否屆滿一年者,均應予併同十二月平時考核辦理年終考核。
    (二)專案考核:於有重大功過或違反契約相關規定時,隨時辦理之。
七、各機關辦理約聘僱人員考核時,應將約聘僱人員之勤惰及獎懲紀錄,
    登載於平時及年終考核紀錄表(如附表一),並由單位主管就考核項
    目,本綜覈名實,作客觀且公正之評核。平時考核等級,分為三級如
    下:
    (一)A :表現超出要求水準。
    (二)B :表現尚能達到要求水準。
    (三)C :表現未盡符合基本要求。
    平時考核項目被評定為C 級,或年終考核被評定為乙等者,單位主管
    應與當事人面談,並將面談結果詳實記錄於面談紀錄表(如附表二)
    ,以提升工作績效。
八、各機關於年終辦理約聘僱人員年終考核時,應依其平時考核情形,綜
  合其年度服務績效,並評列等別及分數後,送機關首長核定。辦理年
  終考核之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工作(占百分之五十)
     1、時效:能否依限完成公文(務)或人民陳情案件。
     2、品質:能否製作公文(務)或各項表件,完整及正確。
     3、改進:能否對於交辦事項,隨時注意改進工作方法。
     4、態度:能否以熱心及同理心,為洽公民眾或同仁處理公務。
     5、主動:能否不待督促,主動積極處理公務及解決問題。
     6、合作:能否隨時發揮職務協助,積極配合推展業務。
  (二)品德(占百分之二十五)
     1、廉正:能否廉潔自持,無收受不當利益或兼職經主管規勸仍
            未改善之情事。
     2、服從:能否虛心接受長官指導及指揮處理公務。
     3、品行:是否有浮報出差或加班,而處理個人私務。
  (三)差勤(占百分之二十五)
     1、勤勉:能否準時上下班,不遲到早退。
     2、服務:能否經長官核准指派加班處理公務,不推諉搪塞。
     3、紀律:能否在辦公時間內,無藉機離開辦公處所處理私務之
            情事。
九、約聘僱人員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數
    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
    年終考核超過八十九分或未滿八十分者,單位主管應敘明具體事由。
十、約聘僱人員年終考核結果,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自次年度一月一日生
    效:
    (一)甲等:列入次年度續聘、僱之依據。但原約聘僱計畫終止或預算
        (經費)無法支應,不在此限。
    (二)乙等:列入次年度約聘僱計畫列冊候用人選及優先輔導對象,以
    供業務單位續聘、僱之參考。若經續聘、僱者,各單位主管即應
    加強督導。連續二年年終考核乙等者,不續聘、僱。
    (三)丙等:不續聘、僱。
    約聘僱人員因年終考核結果而經不續聘、僱者,得於收到考核通知書
  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評定機關提出申訴,評定機關對申訴案件之答
  覆,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必要時得邀請申訴人及評
  定機關之單位主管陳述意見。
    聘用人員因年終考核結果而經不續聘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
  濟。
    約僱人員因年終考核結果而經不續僱者,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救濟。
十一、約聘僱人員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考列甲等:
      (一)曾受刑事處分者。
      (二)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三)平時考核項目被評定為C級,經面談及輔導仍未見改善者。
      (四)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五)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
      (六)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本府聲譽,有具體事實。
      前項第五款有關事、病假合計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
      及因安胎事由所請之事、病假(含延長病假)之日數。
十二、各機關辦理約聘僱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核,分別依下列規定:
      (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
          記大過,並作為年終考核之重要依據。
      (二)專案考核:於有重大功過或違反契約相關規定時,隨時辦理之
          ;其獎懲依下列規定:
           1、一次記二大功:列入次年度優先續聘、僱。
           2、一次記二大過或有下列情事之一,予以解聘僱:
             (1)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
                證據者。
             (2)不聽指揮,破壞紀律,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3)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
                者。
             (4)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本府聲
                譽,有確實證據者。
             (5)曠職連續達四日,或一年內累積達十日者。
      前項專案考核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約聘僱人員對專案考核結果如有不服時,得依第十點第二項至第四
      項規定提起救濟。
十三、約聘僱人員嘉獎、記功、記大功、一次記二大功、申誡、記過、記
      大過、一次記二大過之標準,比照公務人員考績法暨其施行細則,
      以及本府公務人員獎懲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約聘僱人員如因工作表現優良擬調高俸階或薪級者,應服務滿一年
   且年終考核達甲等以上,於年終依考核結果辦理,並自次年度一月
   一日生效且不得高於各機關(含所屬機關學校)受考核約聘僱人數
   二分之一。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不得合併計算。
      各機關之聘用人員或約僱人員僅有一人者,前項年終考核結果須累
   積二年度為甲等,始得辦理晉級。
十五、各機關辦理約聘僱人員公開甄選、年終考核、相關年資或工作經驗
   採計後薪點起支、晉薪等項目應組成審議小組進行審議。
      前項審議小組設立之依據及組成方式,各機關得依本要點自行訂定
   。小組組成應置委員至少三人,組成時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
   三分之一。
      機關首長如對審議結果有意見時,應交由審議小組復議。機關首長
   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變更之。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