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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20: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懲處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080302629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人事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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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團隊良好形象,貫徹杜絕酒後駕
    車之決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員工係指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公務人
    員、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駕駛及臨時人員。
三、各機關應對所屬員工加強宣導酒後駕車行為所造成之危害,及其依刑
    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本要點等相關法令所應負之法律責任。
四、各機關員工酒後駕車,應按其情節輕重,依附表所定之懲處基準核予
    懲處。
    前項情形,主管人員如有監督考核不周之事實,各機關得依違失情節
    輕重,依本府獎懲要點相關規定,予以適當懲處。
    各機關因業務或機關屬性,對於所屬員工酒後駕車另定更為嚴格規範
    者,從其規定。
五、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酒後駕車行為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行
    為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技工、工友、駕駛及臨時人
    員則應於行為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單位主管。
六、各機關員工有酒後駕車行為者,應列為當年度考績(核)評定之重要
    依據。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