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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4: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桃園市政府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管理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1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人給字第1100286646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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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桃園市公教人員住宅貸款及急難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
    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桃園市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府公教人員住宅貸款及急難貸款基金之管理及其資金之籌集、
        運用、管理與稽核事項。
    (二)關於本會業務之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事項。
    (三)關於購置住宅貸款及急難貸款業務之策劃、執行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關於本會業務資料之蒐集、登記事項。
    (五)其他有關本會業務之行政事項。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常務委員三人,由本府財政局、
    主計處、人事處首長兼任;委員十一人,除召集人、常務委員為當然委員
    外,其餘委員由召集人選定本府下列機關之簡任以上人員兼任之:
    (一)本府民政局。
    (二)本府教育局。
    (三)本府社會局。
    (四)本府勞動局。
    (五)本府地政局。
    (六)本府都市發展局。
    (七)本府法務局。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設下列各組辦理會務:
    (一)行政組:辦理文書及行政作業等相關業務。
    (二)財務組:辦理出納業務。
    (三)主計組:辦理會計業務。
五、本會各組置組長一人,幹事一人至二人,均由召集人就本府內部遴選適當
    人員兼任之。
六、本會委員及各組人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