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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4: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蘆竹區及新屋區補助殯葬設施影響區域暫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民儀字第1050297554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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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一百零五年本市蘆竹區及新屋區
    殯葬設施影響區域補助款之發放、管理及運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殯葬設施影響區域範圍如下:
    (一)蘆竹區:外社里、坑子里、山腳里及山鼻里。
    (二)新屋區:笨港里及槺榔里。

三、為有效管理及運用補助款,特設蘆竹區外社里、坑子里、山腳里及山
    鼻里殯葬設施補助款管理委員會,其組織編制及職掌,應依下列各款
    之規定辦理:
    (一)組織編制如下:
         1、除蘆竹區外社里殯葬設施補助款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
           外,其餘各置委員十一人,由本要點生效前原殯葬設施回饋
      金管理委員會委員留任至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里長及經本府社會局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為當然委員
           。委員需為該里之公民。
         3、管理委員會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由本要點生效
            前原殯葬設施回饋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留任
            至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4、管理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聘任。
    (二)職掌如下:
         1、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對內綜理會務,並擔任管理
            委員會會議主席。
         2、副主任委員輔佐主任委員執行業務,於主任委員因故不能行
           使職權時代理其職務。
        3、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補助款管理暨運用之計畫研
            擬與執行等相關業務。
    前項管理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出缺時,由委員互選產生。
    委員缺額達三分之一時,由主任委員召集全體里鄰長及經本府社會局
    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理監事選舉產生。
    第一項管理委員會所需行政業務管理經費由該年度補助款總額勻支百
    分之四,作為行政作業費。其中執行秘書兼職業務酬勞,外社里每月
    為新臺幣八千元,坑子里、山腳里及山鼻里每月為新臺幣二千元。

四、前點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程序如下:
    (一)主任委員應於執行完成後二個月內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對於一
        百零五年補助款運作執行情形提出報告說明。
    (二)管理委員會因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主任委員或三
        分之一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管理委員會會議。
    (三)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有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
        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四)管理委員會會議委員應親自參加。

五、蘆竹區及新屋區殯葬設施影響區域補助款運用項目、用途及管理運作
    如下:
    (一)運用項目及用途如下:
         1、維護居民身心健康:全民健康保險費或其他健康補助事項。
         2、獎助學金:獎勵成績優異及補助清寒學生事項。
         3、教育文化活動:地方民俗慶典活動、校外教學活動或其他提
      升教育文化水準事項。
         4、社會福利:敬老金、中低收入戶慰助金、喪葬、急難救助、
      學生學雜費或其他社會福利事項。
         5、公益活動:文化祭、殯葬業務觀摩宣導、獨居老人、身心障
      礙、弱勢救濟或其他促進公共利益有關活動事項。
         6、維護公共設施:供里民使用之活動中心、集會場所及運動設
      施等公共設施管理、維護、水電或其他公用事業費用。
         7、行政作業費:辦理補助款業務所需行政管理、事務設備、文
      具物品、開會茶點、人事費用及其他行政上必要之開支。
         8、基層建設經費:改善基礎建設及基層設施費用。
         9、其他因辦理殯葬設施影響區域補助所需費用。
    (二)管理運作如下:
     1、蘆竹區公所及新屋區公所應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底前研提一
      百零五年殯葬設施影響區域補助款使用計畫,陳報本府核定
      後執行,計畫變更時亦同。
     2、其他財務運作管理,依其原有機制執行。
  依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者,除有不足支應外,不得重複申請。
  未於一百零五年執行完成之補助款經費,得依本市歲出預算保留程序
  申請辦理保留。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