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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5: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傑出市民證及榮譽市民證頒贈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民自字第1040035949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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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積
  極參與市政建設、教育文化事業及熱心公益,表彰其對市政之貢獻,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市民最近三年內具有特殊貢獻或熱心公益,有下列事蹟之一,經
  本府審查核定後,得獲頒贈傑出市民證:
  (一)協助本市推展城市外交,建立友好城市,開拓交流合作關係,貢
    獻卓著者。
  (二)對本市市政建設之發展提出具體計畫、辦法、著作或發明,經本
    府採行實施,確具重大績效者。
  (三)樂善好施,個人捐款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五百萬元(相當價值)以
    上或財團法人、公司行號捐款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三千萬元(相當
    價值)以上之負責人。
  (四)積極參與本市舉辦之各項重大慶典或活動,有具體事蹟者。
  (五)協助本府推展公益活動,造福社會大眾,有具體事蹟者。
  (六)獻身本市教育體育文化事業,淨化人心,移風易俗,足資流芳者
    。
  (七)長期奉獻社會,積極從事志願服務,堪為市民表率者。
  (八)其他對本市具有特殊事蹟,足資表彰者。

三、符合前點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由本府所屬一級機關審查推薦,並檢具
  本市傑出市民及榮譽市民申請書(附表一)、本市傑出市民及榮譽市
  民具體事蹟推薦表(附表二)各一份及相關證明文件,提經本府市政
  會議審查通過後,獲頒贈傑出市民證或榮譽市民證。
  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個人,
  對符合前點各款規定之一者,得檢具本市傑出市民及榮譽市民申請書
  (附表一)、本市傑出市民及榮譽市民具體事蹟推薦表(附表二)各
  一份及相關證明文件,送本府所屬一級機關依前項程序辦理審查推薦
  。
  傑出市民及榮譽市民之推薦應於每年二月底前提出申請。但因特殊急
  迫原因,得不受申請時間之限制。
四、非本市市民(含外籍人士)符合第二點規定之條件,得比照本要規定
  ,獲頒贈榮譽市民證。
五、經核定之傑出市民或榮譽市民,由本府公開頒贈,並享有下列之禮遇
  :
  (一)本人或直系親屬,有婚、喪、喜、慶,得應其請求,由本市市長
    致贈喜幛或輓聯。
  (二)應邀參加本市舉辦之重大慶典、市政建設或地方文化等活動。
  (三)定期寄贈本府及本市議會出版之刊物。
  (四)免費進入本府經管之風景區或運動公園參觀。
六、經頒贈傑出市民證或榮譽市民證者,如有違反頒贈條件、違法或不名
  譽之行為,經原推薦機關審查認定後,由本府撤銷其傑出市民證或榮
  譽市民證。
七、曾獲推薦或頒贈本市傑出市民證者或榮譽市民證者,不得重複推薦。
八、傑出市民證或榮譽市民證如有遺失,得由本人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補
  發。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