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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22: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未立案宗教場所輔導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民宗字第10403073571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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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未立案宗教場所正常發展,健全
    宗教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民政局,協辦機關為本府教育局、社會局、
    農業局、地政局、建築管理處、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消防
    局、地方稅務局及本市各區公所。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
    (一)神壇:私人設壇供奉神祇,其規模不具寺廟登記要件,而供公眾
        從事膜拜儀式及宗教活動者。
    (二)未登記寺廟:具寺廟外觀之獨棟建築物,未依法完成寺廟登記而
        供公眾從事膜拜儀式及宗教活動者。
    (三)宗教集(聚)會所:未完成立案供信(教)眾進行傳道修持等集
        體宗教活動之場所。

四、本市各區公所應每年訪查轄內未立案宗教場所一次,並造冊(如附表
    一)函報本府民政局備查。訪查事項如有異動時,亦同。
    前項訪查事項如下:
    (一)未立案宗教場所名稱。
    (二)宗教別。
    (三)供奉神祇。
    (四)定期舉辦祭典(法會)或宗教活動日期。
    (五)活動項目。
    (六)坐落地段、地號、地址及不動產所有權人姓名。
    (七)成員人數。
    (八)設有八家將、大鼓陣、武轎班、醒獅隊、金龍陣等神將團或其他
        附屬組織者,設置情形及參與人數。
    (九)成立年月日。
    (十)負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
        電話。
    本府民政局應將未立案宗教場所名冊提供本府消防局;再由本府消防
    局將執行消防宣導診斷訪視情形提供本府民政局。
五、本府民政局每年至少一次針對本市未立案宗教場所負責人辦理研習會
    或座談會。

六、未立案宗教場所從事宗教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於學校上課時間,收容國民義務教育對象參與宗教活動之行為。
        但報經教育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違規變更建築物使用用途或搭蓋違建。
  (三)假託神意詐取財物或其他犯罪行為或違反公序良俗。
  (四)未經許可占用道路騎樓人行道,妨害交通。
  (五)妨害性自主行為。
  (六)吸收容留在校學生或中輟生從事不法犯行。
  (七)未依藥事法規定取得藥商資格,供應或販賣藥物。
  (八)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
  (九)製造噪音、污染空氣或廢棄物污染之行為。
  (十)違反消防法、稅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之行為。

七、未立案宗教場所經檢舉涉有前點各款之行為,由本市各區公所辦理訪
    查,必要時得請轄區員警協同訪查。
  前項訪查情形應填報未立案宗教場所違規行為訪查表(如附表二),
    報本府民政局依違規行為權責主管機關分工表(如附表三),通知本
    府各權責主管機關依法令處理,必要時由本府民政局邀集相關機關研
    商處理。
八、未立案宗教場所設置獻金箱供捐獻金錢、財物者,其財產收支情形,
  應每年公告週知。

九、未立案宗教場所得視財力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