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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1:5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主預字第1080307260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主計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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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員工,因公奉
  派國內出差,其出差旅費之報支,特訂定本要點。
 
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自起程日起至差竣日止按日報支,
    其報支數額如附表。
三、各機關學校對公差之派遣,應視任務性質及事實需要派員前往實地洽
    辦為限,並詳加審核決定,如利用公文、電話、傳真、視訊或電子郵
    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或與本身職位(務)無關者,不得派遣公
    差。
    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機關核定,並
    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
四、出差事畢,於十五日內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書據,一併報
    請機關審核。
 
五、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汽車、火車、
    捷運、輪船等費用,均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
    之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但當日往返或使用經費結報
    系統報支者,無須檢附。
    前項所稱汽車,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業
    務需要,經機關核准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
    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
    ;如發生事故,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費用及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
    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交通費。
六、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且有住宿事實者,得在附表
    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標準數額內,檢據核實列報住宿費,未能檢據
    者,不得報支。
    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未達六十公里,因業務需要,事前經機關首
    長核准,且有住宿事實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但出差地點在桃園市
    轄內(不含復興區後山地區),不得報支住宿費。
    桃園市復興區前後山地區之分界,以臺七省道雪霧閙隧道為準。
七、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規定,以最直接、省時及最節省方式
    為之,非順路之行程不得報支。但有特殊情形無法順路,可在不增加
    原核定出差日程範圍內,經機關核准後,報支所增加之費用。
八、其餘報支國內出差旅費事項,除本要點外,依行政院頒「國內出差旅
    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
九、本市所轄各附屬單位預算(基金預算)及其他經費來源員工之出差,
   ,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