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各區長指揮督導所屬人員,落實
執行各項市政建設及為民服務工作之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
|
二、區長之平時獎懲,其敘獎部分,得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部分
,得為申誡、記過、記大過。但依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由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其獎懲最高額度一次以記一大
功及記一大過為限。
|
|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得辦理區長平時獎懲:
(一)督導並指揮所屬人員辦理區公所應辦權責事項,有優劣事蹟者。
(二)執行本府委任、委託及應配合事項,有特殊功績或重大過失者。
(三)依本府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及上級機關相關評比考核規定辦理
者。
|
|
四、前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平時獎懲,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及
影響程度,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嘉獎一次或二次:
1、辦理全市性活動,其業務屬單一性質,有具體良好事蹟。
2、配合中央或本府辦理各項勤務演習、示範觀摩會及慶典活動
,圓滿達成任務,績效良好。
3、處理偶發性事件,能及時妥善完成,績效良好。
4、對上級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績效良好。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記功一次或二次:
1、辦理全市性活動,其業務屬綜合性質,有具體優良事蹟。
2、配合中央或本府政策性業務之執行,主動積極辦理,有具體
優良事蹟。
3、配合中央或市政重要施政項目,提出創新性之方案,經審查
具有價值而採行,著有績效。
4、執行緊急任務或處理偶發性事件,能依限、適時妥善完成,
著有績效。
5、對上級交辦重要業務,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記一大功:
1、執行重要政令,克服艱難,圓滿達成任務。
2、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績效。
3、處理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
4、對於重大困難問題,提出有效方法,順利予以解決。
5、在惡劣環境下,盡力執行職務,圓滿達成任務。
(四)有下列情事之一,申誡一次或二次:
1、未善盡指揮督導職責,致所屬執行業務怠惰、延宕,影響本
府形象及損害人民權益,情節輕微。
2、對市政措施,未能積極配合辦理,情節輕微。
3、處理偶發性事件不當,造成輕微損失。
4、違反上級交辦事項,情節輕微。
5、處事失當、言行失檢或接受不當餽贈,有損機關聲譽或導致
不良影響,情節輕微。
(五)有下列情事之一,記過一次或二次:
1、未善盡指揮督導職責,致所屬執行業務怠惰、延宕,影響機
關形象及損害人民權益,情節重大。
2、辦理各項全市性活動,策劃不周,執行不力,造成財務損失
,影響機關形象。
3、執行緊急任務或處理偶發性事件,未能依限完成並及時妥善
處理。
4、對上級交辦事項,執行不力,未能依限完成而無正當理由。
5、處事失當、言行失檢或接受不當餽贈,有損機關聲譽或導致
不良影響,情節嚴重。
(六)有下列情事之一,記一大過:
1、處理公務,存心刁難或蓄意苛擾,致損害機關或公務人員聲
譽。
2、故意曲解法令、貽誤公務,致人民權利遭受重大損害或導致
不良後果。
3、執行重要政令及辦理重要業務,有重大違失未能達成任務。
4、對於重大災害未能及時妥善處理,造成政府財務及人民生命
財產重大損害。
5、對上級交辦重要事項,故意不配合執行,導致本府威信受損
,嚴重影響政令推展。
|
|
五、區長平時獎懲案件,應由主辦機關列舉具體事實,依據法令擬具建議
獎懲額度,經簽會本府民政局並陳請市長核准後,移請本府人事處依
獎懲程序辦理。
|
|
六、第三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平時獎懲,得隨時專案辦理之。
|
|
七、第三點第三款規定之平時獎懲,本府各機關應於考評作業完竣,或上
級機關成績公布後二個月內依第五點規定程序辦理。
|
|
八、本要點懲處部分不含桃園市復興區區長,桃園市復興區區長之懲戒準
用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九條所定程序辦理。
|
|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準用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
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