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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1: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7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80012906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捷運工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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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推展本市行政區域內與本府主管之軌
道系統(以下簡稱本市軌道系統)規劃、建設、營運、維護管理及辦理其
土地開發等事宜,特設置桃園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以本府為主
管機關,本府捷運工程局為管理機關。
本府設本基金管理會,審議及監督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其設置要
點由本府定之。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市軌道系統及其相關設施之租金、回饋金、權利金及其他營運收入
    。
二、本市軌道系統辦理土地開發之相關收入。
三、對外舉借之款項。
四、捐贈收入。
五、本府其他基金撥入款。
六、參與相關軌道事業之投資收益。
七、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
八、孳息。
九、其他收入。
前項第七款包括中央政府補助及其他機關分攤款。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本市軌道系統及其相關設施之規劃、建設、營運、維護及管理等支出。
二、本市軌道系統辦理土地開發之相關支出。
三、參與相關軌道事業之投資。
四、償還借款之本息。
五、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
六、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資金之存儲,依市庫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
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9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本基金之基金。
第 10 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