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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以本府為地方營運主管機關之捷運
車站命名、更名或加註名稱具有地方辨識性、地標顯著性及歷史意義
,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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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
運局),受理申請捷運車站命名、更名或加註名稱之機關(構)(以
下簡稱受理機關(構))如下:
(一)營運通車前:捷運局。
(二)營運通車後: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桃園捷運公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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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為審查捷運車站命名、更名或加註名稱,應組成捷運車站名稱評
審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置委員十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
集人,由捷運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並互選一人為
副召集人:
(一)捷運局及桃園捷運公司代表各一人。
(二)捷運車站所在地之交通、都市發展、觀光及文化等主管機關代表
各一人。
(三)文獻或文化學者專家一人至二人。
(四)捷運車站所在地之區公所代表及里長聯誼會會長各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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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評審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及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
人代理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除文化或文獻學者專家外,得
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評審小組依受理機關(構)提案名稱進行審議,並得以提案以外名稱
為決議。
決議事項應以評審小組過半數委員出席且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經本
府核定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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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捷運車站之命名原則如下:
(一)捷運車站名稱以具有地方之辨識性、地標顯著性或歷史意義為原
則。但人名、里名或除捷運車站附近居民之外無人知悉之路名、
地名,不宜作為捷運車站名稱。
(二)據以命名之標的,須位於以捷運車站為中心,半徑五百公尺範圍
以內,並須選擇距離其最近之捷運車站為命名。
(三)捷運車站名稱字數不得超過七字。
(四)捷運車站名稱不得與捷運系統既有之其他捷運車站名稱類似或重
複。
(五)同一捷運車站有兩條以上捷運路線交會者,不重複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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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捷運車站命名作業程序如下:
(一)受理機關(構)應於預估捷運車站結構體完成前一年啟動命名作
業。
(二)捷運車站位於本市境內者,受理機關(構)應函請捷運車站所在
地之區公所依前點命名原則廣徵民意,並邀請民意代表、機關學
校、當地里長等召開會議後,函復受理機關(構)捷運車站建議
名稱。
(三)捷運車站非位於本市境內者,受理機關(構)應函請捷運車站所
在地之市政府依前點命名原則廣徵民意後,由該市政府函復受理
機關(構)捷運車站建議名稱。
(四)受理機關(構)收受捷運車站建議名稱復函後,應提送評審小組
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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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捷運車站之更名原則如下:
(一)捷運車站名稱以不更名為原則。但捷運車站名稱地標或建築物之
辨識性已不存在或依法變更其名稱時,得更名之。
(二)由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更名
。
(三)更名提出時機:營運通車前,應於核定完工日前二年六個月內提
出申請為原則;營運通車後,得隨時提出申請。
(四)更名原則除本點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五點規定。
更名所需費用,由申請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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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捷運車站之更名經受理機關(構)依前點第一項審核有更名之必要者
,更名作業程序如下:
(一)捷運車站位於本市境內者,受理機關(構)應函請捷運車站所在
地之區公所依前點更名原則廣徵民意並邀請民意代表、機關學校
及當地里長等召開會議後,將會議結論函復受理機關(構)。
(二)捷運車站非位於本市境內者,受理機關(構)應函請捷運車站所
在地之市政府依前點更名原則廣徵民意後,由該市政府將結論函
復受理機關(構)。
(三)受理機關(構)收受同意更名復函後,應提送評審小組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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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捷運車站之加註名稱原則如下:
(一)捷運車站名稱以不加註為原則。但為輔助原捷運車站名稱之辨識
性及顯著性者,得加註之。
(二)由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加註
名稱。
(三)每一捷運車站以加註一名稱為限,以當站加註為原則,且不得與
其他已命名或加註之名稱重複。
(四)加註名稱之標的,須位於以捷運車站為中心,半徑八百公尺範圍
以內。
(五)加註名稱原則除本點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五點規定。
加註年限為三年,並由桃園捷運公司逐年檢視各捷運車站加註年限是
否期滿,期滿前應通知原申請者重新申請加註名稱。
加註名稱之施作、拆除、維護重置及相關費用由申請者負擔。但無償
提供土地供捷運設施使用者,得不負擔相關費用,且不受年限之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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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捷運車站加註之名稱經受理機關(構)依前點第一項審核有加註之必
要者,加註名稱作業程序如下:
(一)受理機關(構)應依捷運車站位置,準用第八點第一款或第二款
規定辦理。
(二)受理機關(構)收受同意加註名稱復函後,應提送評審小組審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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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捷運車站加註名稱以無底色貼紙標註之方式施作,其設置原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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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於月台軌道側牆、月台邊緣照明設施、月台門或縱向樑之捷運
車站名稱後加註。但特殊配置之捷運車站,其加註位置,由受
理機關(構)決定。
(二)出入口之捷運車站名稱皆不予加註。
(三)月台柱面、電扶梯或樓梯側包版之捷運車站名稱,不予加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