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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7: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事務管理檢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桃工秘字第1100018997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工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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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事務管理、提高行政效
    率,爰依各事務管理手冊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執行定期檢核時,得成立檢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主任秘書
    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局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等單位主管
    組成。定期檢核由召集人主持,委員無法出席時,得指派其職務代理
    人代表出席。
三、檢核方式:
    (一)定期檢核:每年定期實施。
    (二)平時檢核:由各事務承辦人員自行進行檢核。
四、本要點檢核範圍,為出納、財產、物品及車輛事務之管理。
    檢核內容依附件執行之。
五、定期檢核每一年應辦理一次,以檢討各類事務管理工作之執行情形,
    研擬具體改進措施。檢核結果應陳報機關首長,並通報各受檢人員依
    檢核意見改善。
六、本要點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