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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8: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共工程工地環境清潔維護管理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1040063614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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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共工程工地
  環境管理及清潔維護,以增進市容觀瞻,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工地範圍係指經以圍籬或其他阻隔設施予以隔離之施工區
  域。
三、工地範圍應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設置圍籬。 
  前項設施應經常維護,定期清洗維持乾淨,並不得張貼或懸掛未經核
  定之廣告物;油漆如有剝落或褪色應適時補漆,有污損應立即整修、
  更新或清洗。
四、工地範圍以外,不得任意堆置工程材料、機具或廢棄物;工程施工中
  ,不得污染工地範圍以外環境。
五、工地標示牌應依據相關規定施設,除提供全民監督公共工程檢舉電話
  號碼○八○○○○九六○九或桃園市民諮詢服務熱線一九九九,以供
  查詢外,並應載明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管制編號、工地負責
  人姓名、電話及公害檢舉電話號碼○八○○○六六六六六。
六、工地範圍內之裸露地表,應保持一定濕度,使塵土不致散布,因天氣
  乾燥或晴天有塵土飛揚之虞時,應定期灑水,並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
  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採行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以維護
  環境衛生。
七、工地範圍內不得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
  作,以免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
八、工地範圍內不得隨意棄置及堆置產生惡臭或有毒之物質,且不得燃燒
  或融化產生塵煙之物質。
九、車輛載運工程材料或廢棄物,不得超載或使用拼裝車,且應以帆布覆
  蓋,邊緣應延伸覆蓋至車斗上緣以下至少十五公分,或以其他必要之
  防護措施,以免散落污染環境或空氣品質。
十、洗車設施至大門口之車行路面應舖設防滑鋼板、混凝土、瀝青混凝土
  、粗級配或其他同等功能之粒料。
十一、施工機具重機械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之規定。 
 
十二、工地範圍內之工程材料或廢棄物之堆置應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
十三、施工期程二年以上且工地範圍面積大於五公頃之第一級營建工程,
   工地出入口應設置監視錄影設備,並具有對外傳輸影像功能之設備
   ,能即時輸出工地出入口進出車輛以及路面潔淨程度之影像,以供
   工程主辦機關及本府環境保護局即時掌握污染情形。
十四、工程施工應儘量採用低噪音及低振動之工法及機具,使用空氣壓縮
   機或發電機等機具均應具有防音及防振設備。
十五、工地周圍應設置簡易隔音設備,施工產生之噪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
   標準所規定之營建工程噪音管制標準值。 
十六、施工時段應依本府公告噪音管制區內禁止行為及管制區域與時間等
   相關規定。
十七、施工階段使用動力機具致產生噪音之營建工程,其周界與鄰近一百
   公尺半徑範圍內含既有公私場所者,應於開工前召開營建工程噪音
   污染防制說明會,以減輕民怨。 
十八、凡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營建工地,均為水污染防治
   法管制對象,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
十九、工地範圍及廢土棄置地點內之水溝,應予加蓋,並不得使砂石或泥
   土流入水溝,堵塞水流,並應隨時清理保持水流暢通。
二十、因工程需要,須阻斷原有排水系統時,除依有關規定辦理外,應施
   作臨時排水設施,維持水流暢通,並於完工後,立即恢復原有排水
   系統。 
   前項排水系統,如涉及各主管機關排水系統時,應依規定辦理許可
   或改道後,始得辦理阻斷或遷移。
二十一、工地範圍內積水應立即清除,以免孳生病媒。
二十二、工程污水應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妥善處理,始得排入水溝或下水
    道,排入水溝或下水道需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任意漫流及排放
    。 
二十三、禁止於工區內棄置垃圾、水肥、污泥或建築廢料。
二十四、工地所設置之簡易化糞池,應有沉澱處理設備。
二十五、工地內應有洗車台或加壓沖洗設備,洗車設施應設置於工地範圍
    內,洗車水質應乾淨不得混濁,沖洗車輛和施工機具均應在工地
    範圍實施,進出車輛及施工機具均應清洗車體車胎,且不得使工
    地出口產生路面污染色差,洗車廢水應有效收集並處理之,不得
    任意漫流工地範圍以外。
二十六、進出工地之車輛及活動式機具,其車身或輪胎附著之污染物應清
    除後始得駛出,如有污染地面者,應隨時沖洗乾淨。
二十七、工地之車輛機具出入口前一百公尺內道路與工地圍籬外道路為工
    地清潔責任區,應定期清掃。
二十八、營建剩餘土石方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應先行產源分類後,妥善貯存
    ,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一般事業廢棄物應交由領有政府核發許可證之公、民營廢棄
      物清除處理機構代為清除處理。 
    (二)營建剩餘土石方應提報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並向本府
      營建剩餘土石方主管機關申請土方載運四聯單,依計畫書申
      報核准收容場所與載運路線清運。 
二十九、鋪設道路或管線應分段填築。開挖區段除應灑水防止塵土飛揚外
    ,應以定著於地面之全阻隔式圍籬及防溢座,或依營建工程空氣
    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設置之圍籬隔離施工區域。但工期未
    滿三個月之道路或管線(分項)工程,得以用具阻隔、連接及警
    示措施之簡易圍籬。 
    堆置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廢棄物,應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
    並應以當日可完成開挖、覆土回填、瀝青混凝土封面為開挖路段
    之範圍,且執行每日三次清洗周邊路面。
三十、道路施工產生之廢土或廢棄物,除堆置於工地內以防塵網或防塵帆
   布覆蓋外,應立即裝載於車輛,不得堆置於道路上或工地以外區域
   ,因天氣乾燥致有塵土飛揚之虞,應經常灑水。
三十一、道路施築人行道、排水系統或管線時,原則應以一街廓為施工開
    挖單元,或於施工計畫書內規劃開挖長度,並經工程主辦機關同
    意後依其施工計畫施築。
三十二、因工程施工須暫停路邊之施工機具,應按交通維持計畫或相關規
    定設置阻隔安全設施,並應有明顯之警示,以維持交通安全,機
    具應標示負責人及聯絡電話。
三十三、在道路旁裝卸工程材料或施工機具,應將散落地面之廢棄物隨時
    清理乾淨。 
    工地範圍之工程材料及施工機具,於收工後及停工期間應放置整
    齊,不得任意堆置。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