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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22: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補助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公共工程建設及設備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工規字第1100156077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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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所屬機關、學校加強地方建設及
    充實教學設備,以增進地方發展、提升生活品質及改善校園教學環境
    設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補助本府所屬機關、學校為原則,且應於預算年度內執行並
    完成核銷;惟未及時完成且在預算年度內發生權責者,應經核准始得
    保留經費。
    本要點補助項目如下:
    (一)道路及附屬設施、橋梁等之修建或改善。
    (二)公有建築物及學校週邊附屬設施之修建或改善。
    (三)改善辦公設備或教學設備。
    (四)綠美化工程及添購景觀、植栽。
    (五)飲用水及消防設備改善。
    (六)監控設備改善。
    (七)廣播系統設備改善。
    (八)辦理公共工程建設所需土地取得之相關費用。
    (九)其他必要公共工程之修建及設備之購置。
三、申請補助程序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需求機關於填妥申請表後,送本府各業務主管機關,依申請
        表提列之預期效益、執行能力及經費籌措等項目,評估年度內確
        有必要辦理者,經本府工務局留控預算後,由本府各業務主管機
        關報本府核定始得補助。
    (二)各需求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等規定執行補助案件。
    (三)補助案件經驗收結算完成後,應依本府工務局規定之補助程序申
        請經費核撥。
四、本要點所需之書表格式及補助程序等相關事宜,由本府工務局定之。
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工務局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