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確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工友(以下皆含技工、駕
駛)權益,落實考核、審議有關本局工友年終及重大獎懲考核事項,
設置本局「工友考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召集人由業務副局長兼任;秘書室主任擔任當然
委員及兼任執行秘書;另置委員七人,其中三人由本局工友互相票選
產生,另四人由局長指定本局人員兼任;置執行幹事若干人,由秘書
室相關業務人員兼任。
前項工友票選之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一項指定委員職務異動時,應重新呈請局長指定。 |
|
三、本小組權責事項如下:
(一)審議本局工友年終考核事項。
(二)審議本局工友重大獎懲考核事項。
(三)審議本局績優事務人員代表推舉事項。 |
|
四、本小組會議召開,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議,經出
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但對終止勞
動契約、解僱或資遣決議,需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
|
五、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各委員均應親自出席,並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
列席說明相關事宜。 |
|
六、案件之審議,如與該工友委員本身有關時,該工友委員應迴避。 |
|
七、本小組審議結果,應呈請局長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