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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3 22: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公共藝文走廊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桃稅人字第1083965159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方稅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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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美化辦公環境、培養員工
  知性教育、提供民眾優質洽公環境與建立展場良好管理使用制度,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公共文化藝廊」係指位於本局二
  樓局長室、副局長室、專門委員室、稽核室、會計室前走廊(A區)
  、人事室、政風室、房屋稅資料室等連結之走道二側牆面(B區)及
  法務科走廊為員工藝文天地(C區)等可供展覽使用之藝廊場地。

三、本藝廊展出作品可包括國畫、書法、油畫、水彩畫、膠彩畫、版畫、
  砂畫、攝影、陶瓷、拼布綜合媒材等類,如非屬前開內容之作品,需
  先經簽奉審查核准且以單件作品長、寬、高各不超過1公尺(聯幅則
  不限長度),重量每平方公尺載重量在20公斤以內為限者,始准展出
  。

四、每檔作品展示期間,原則以四個月為期,但本局得視實際情況調整之
  。

五、本藝廊除由本局人事室洽請相關藝術家、藝文團體展出外,亦得接受
  申請展出。申請展出者之申請資格為熱心推廣藝文活動人士,參展者
  須先向本局人事室填具申請表,經本局審核同意後排訂期程,以無償
  方式提供展示;展示結束後,並由參展者將其作品全數收回。
六、使用本藝廊辦理展覽,除上開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送展作品須為展出作品並依原展覽計畫執行,如有更動須事先徵
        得本局同意。
    (二)展品之包裝、運送、運輸,由參展者負責,本局酌予補助運送費
        用,每檔期A區最高不逾新臺幣六千元、B區不逾四千元;C區
        酌予補助二千元。
    (三)場地佈置包含上下展人力及展示設計,均由參展者負責佈置。
    (四)本局認為展出作品有違背國策及善良風俗等情事,本局得拒絕展
        出;若有侵權行為,由作者自行負責,本局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五)參展者若需自行印製文宣,其資料內容須事先與本局商議,本局
        並得配合媒體宣導與新聞發布。
    (六)參展者不得改變展覽場地之設施,若有損壞時,應負修繕之責任
        。
    (七)展覽現場不得放置與展出無關之其他物品及不得有危及展覽空間
        及參觀民眾安全的展示,若有該項顧慮時,本局得結束該項展示
        。
    (八)展覽期間如有買賣藝文作品等商業行為,均由購買者逕洽參展者
        ,本局不負仲介義務與責任。
    (九)展覽結束時應於展覽結束後次日下展,展品必須於下展時立即運
        離本局,本局不負保管責任。
    (十)參展者未依上述所載規定辦理,本局除立即停止該項展出外,對
        於經通知後次日未立即運離之展品,本局即自行處理,不負保管
        責任。


 
七、本藝廊作品展出期間如係由本局辦理投保發生竊盜、損壞、滅失,投
  保總額以A、B、C三區貳佰萬元、投保時間一年計,本局負擔保險金
  額18,000元,不再負其他任何賠償責任。其賠償總額依保險公司所核
  賠償總額為準,參展者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八、展出者之作品如具藝文界卓越聲譽成就者,其展出個案得專案簽核。
九、辦理本局藝文走廊各項配合展出籌備事宜,如有其他必要支出費用時
  ,得專案簽核,其經費於本局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十、本要點於辦理保險視為保險契約之一部分,供作保險公司與申請人信
  賴保護之條文。
十一、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依本局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經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廢止時亦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