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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本府及所屬機關職名章之製發、
使用及管理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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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級人員職名章,分為下列三種:
(一)甲種:機關首長、副首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主任秘書用,應
刻機關全銜、職稱及姓名。
(二)乙種:核閱文稿人員用,機關一級單位主管刻單位名稱、職稱及
姓名,其他核閱文稿人員刻職稱及姓名。
(三)丙種:承辦人員用,刻職稱及姓名。約聘、約僱人員承辦業務者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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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職名章採用橫式由左而右,兩行以上時由上行而下行刻製,並按下列
規定式樣製發:
(一)甲種為長 3 公分、寬 0.8 公分。
(二)乙種為長 2.8 公分、寬 0.75 公分。
(三)丙種為長 2.7 公分、寬 0.7 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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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首長、副首長、秘書長及一級單位主管,因業務需要增刻職名
章,其規定如下:
(一)機關首長、副首長、秘書長職名章得視業務需要增刻一至三顆,
並以甲、乙、丙字樣區別之。
(二)機關一級單位主管職名章,其單位組織編制設有核稿人員或確因
業務需要者,得增刻一至二顆,並以甲、乙字樣區別之。
前項增刻之職名章,均應委由專人保管使用,並同負行
政與法律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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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定兼職人員職名章,依其兼職職務,參照本要點第二點刻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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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級人員職名章,由人事單位報請機關首長核定後製發,並拓模一份
存查。其補發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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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下列公文書應蓋用職名章:
(一)擬簽。
(二)辦稿。
(三)會簽核簽。
(四)會稿核稿。
(五)各種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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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管第四點所定增刻職名章者,其使用範圍應基於授權,並經機關首
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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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第四點所定增刻職名章限於機關首長、副首長、秘書長、及一級單位
主管未有差假、出國或其他因故不能視事之情形時,於例行業務處理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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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機關首長、單位主管差假、出國或其他因故不能視事之情形,應依職
務代理人規定辦理,由職務代理人於首長、主管應簽名或核章欄位,
簽名或蓋用代理人職章,並加註「代」字。但代理直屬主管之承辦人
員不得既承辦業務復代理主管決行公文。有前項但書情形時,應提升
公文決行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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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職名章簽署之格式應依附錄「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橫式職名章簽
署範例」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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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機關人員如有異動,應將使用之職名章截角送人事單位註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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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職名章如有遺失或非正常使用之毀損,應由當事人簽報機關首長同
意後,由人事單位補發;如有故意毀損等情事,應按情節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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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市復興區公所得自行訂定職名章相關規定,未訂定者,得準用本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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