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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6: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授權所屬各機關代擬代判府稿電子發文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文字第1050083788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秘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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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授權所屬各機關代擬代判府稿電子發文
    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各機關,指本府所屬各一、二級機關。
三、本要點所稱代擬代判府稿,指依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及本府分層負
    責明細表(甲表)規定,授權各機關代擬並代為決行之電子發文府稿,
    包含紙本簽核及線上簽核。
四、本要點所稱電子發文作業,指依本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要點所定之公
    文電子發文作業。
五、各機關代擬代判府稿之電子發文作業,應指定專責人員處理。
六、前點之專責人員,應依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本府公文電子交換作
    業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執行機關代擬代判府稿電子發文作業。
七、各機關代擬代判府稿之電子發文作業,由本府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
    處)會同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資訊中心,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授權設定及系統功能之修正事宜。
八、各機關依本要點辦理電子發文時,發文代字注意事項如下:
    (一)發文代字,應依本府核定之府發文代字填列。
    (二)府發文代字異動時,應先函報本府核定並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設定
        後,該異動之府發文代字始可使用於代發府電子公文。
九、各機關依本要點辦理電子發文時,發文作業注意事項如下:
    (一)電子公文之發送,應於函稿派送發文人員當日完成為原則。
    (二)兼有紙本公文者,應先將電子公文發送後,再將紙本公文連同原
        稿(線上簽核者免附原稿)及送繕簿(或公文簽收清單),於電
        子公文發送後之下半個工作日內,送至秘書處校對、用印、裝封
        及郵寄,原稿併同送繕簿(或公文簽收清單)於次一工作日由各
        機關於公文交換時自行攜回。
    (三)電子公文發送後,應於發送日之次一工作日檢視發送結果,並為
        適當之處理。
    (四)紙本公文經秘書處校對後,倘與原稿有不符者,由校對人員通知
        原送件機關為適當之處理。
十、各機關於系統故障致無法依本要點代發府電子公文時,應改採紙本公
    文之作業方式發文。
十一、依前點改採紙本公文之作業方式發文者,至遲應於公文發文日期之
      次一工作日下班前,將紙本公文連同原稿(線上簽核者免附原稿)
      及送繕簿(或公文簽收清單),送秘書處校對、用印、裝封及郵寄
      。
十二、本要點於各機關代擬不代判府稿之電子發文作業準用之。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