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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照顧本市身心障礙者居住所需
,辦理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規定事項,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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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身心障礙者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者,得申請房屋租金補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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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身心障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應以書面通知,停止房屋租金補
貼,並追繳溢領補貼金額:
(一)自事實發生日之當月起停止補貼情形:
1、本人當月未曾有居住事實。
2、申請資料或租賃有虛偽不實情事。
3、接受補貼後,喪失前點所定補貼資格。
4、同時享有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政府
其他住宅補助二種以上。
5、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與出租人或所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具有直系
親屬關係。
(二)自事實發生日之次月起停止補貼情形:
1、本人當月曾有居住事實,惟之後未居住該處。
2、當月曾有障礙事實,惟之後障礙事實消失。
3、死亡。
4、遷居至本市以外之直轄市、縣(市)。
5、入住二十四小時住宿式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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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房屋租金補貼基準如下:
(一)單身家庭:按月最高補貼新臺幣一千六百元,並以租金總額百分
之五十為上限。
(二)二口家庭:按月最高補貼新臺幣二千六百元,並以租金總額百分
之五十為上限。
(三)三口以上家庭:按月最高補貼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並以租金總額
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租屋保證金及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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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身心障礙者依本要點申領之房屋租金補貼及依其他法令按月所領取政
府核發之救助金額,每人每月合計不得超過政府公告之當年每月基本
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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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房屋租金補貼,應檢附下列各款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
申請:
(一)申請表。
(二)本市核(換)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三)身心障礙者、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及同戶籍其他直系血親之國
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四)身心障礙者、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及同戶籍其他直系血親之稅
籍、所得、財產歸屬資料。如未檢附本款資料,得經申請人同意
後由區公所查調。
(五)身心障礙者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六)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七)經區公所查無租賃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者,應擇一檢附建物登記
謄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稅籍證明或房屋
稅單。
前項申請由區公所辦理查調並完成初審,再送本局核定後將結果通知
區公所及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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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房屋租金補貼期間依租賃契約所載期間核定之;核定補貼期間自申請
日當月起,至當年度十二月底止。期滿欲繼續接受補貼者,應於每年
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向區公所重新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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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房屋租金補貼,自核准日之次月起,由本局按月撥入申請人郵局帳戶
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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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房屋租金補貼期間內,有身心障礙證明到期、地址變更或終止租賃等
情形者,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日起十五日內,檢送異動資料向區公所
申報,本局應書面通知停止補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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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身心障礙者符合本辦法第五條各款規定者,得申請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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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身心障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應以書面通知,停止購屋貸款
利息補貼,並追繳溢領補貼金額:
(一)自事實發生日停止補貼情形:
1、障礙事實消失。
2、遷居至本市以外之直轄市、縣(市)。
3、將所承購之住宅轉讓於第三人。
4、貸款契約終止。
5、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二)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停止補貼情形:
1、身心障礙者死亡。
2、入住二十四小時住宿式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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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之貸款額度、年限及計算基準,應依本辦法下列
規定辦理:
(一)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勘驗後覈實決定,最高不超過新臺
幣二百二十萬元。
(二)年限:由申請人與承貸金融機構議定之;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
最長五年。但無法依限還款者,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後,可再
展延寬限期,展延期限由申請人與承貸金融機構議定之。
(三)計算基準:比照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補助身心障礙者
原購屋承貸金融機構貸款利率與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之
差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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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應檢附下列各款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
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本市核(換)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三)身心障礙者、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及同戶籍其他直系血親之
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四)身心障礙者、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及同戶籍其他直系血親之
稅籍、所得、財產歸屬資料。如未檢附本款資料,得經申請人
同意後由區公所查調。
(五)承貸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經承貸金融機構核章之貸款餘額證明書。
(七)房屋貸款繳款證明書。
(八)土地及建物謄本及所有權狀影本各一份,所有權人應為身心障
礙者本人。
(九)收據。
前項申請,由區公所辦理查調並完成初審,再送本局核定後將結果
通知區公所及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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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之名額,每年以十名為限;當年度經核准補貼購
屋貸款利息者已達十名時,由本局通知區公所停止受理當年度申請
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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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經核准補貼購屋貸款利息者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日前,檢具核定函
及當年度全年經承貸金融機構蓋章之貸款餘額證明、繳款證明、承
貸金融機構之放款攤還表(需顯示每月起迄日、貸款利率、剩餘本
金)及收據向本局辦理請款,補貼款項由本局於次年度一月三十一
日前,一次逕撥入申請人銀行或郵局帳戶;請款資料未於當年度十
二月三十一日前送達本局者,當年度不予補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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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之核定補貼期間自文件備齊日當月起,至貸款迄
月止。另每年十月至十二月需重新審查資格,經審核不符者,本局
應以書面通知於次年度停止補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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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身心障礙者就房屋租金補貼或購屋貸款利息補貼,僅能擇一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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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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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要點規定未盡事宜,適用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