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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2: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弱勢民眾安置服務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工字第1040242927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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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弱勢民眾獲得妥善安置及照顧,特
  補助其接受安置服務期間之安置、醫療、特別護理照護及其他必要服
  務費用,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經本府社會工作師(員)評估需接受安
  置服務與安置期間之醫療、特別護理照護及其他必要服務,且無力支
  付費用,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十八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未於適宜之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
    住宿式照顧機構接受安置服務及補助。

三、本要點補助項目為接受安置服務期間之下列費用
  (一)安置費用。
  (二)醫療費用。
  (三)特別護理照護費用。
  (四)其他必要服務費用。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費用補助,以經專案簽准者為限。

四、安置費用之補助金額及基準如下:
  (一)安置於老人長期照顧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護理之家或精神
    護理之家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二萬一千元。
  (二)罹患特殊疾病、愛滋病、傳染病或有特殊原因需特別照護者,依
    經專案簽准金額,每月補助之。
  (三)當月安置日數不足月者,以每月補助金額除以三十日後,乘以實
    際安置日數,計算該月補助金額。
  (四)因住院離開安置機構者,自離開機構之日起,在三十日以內部分
    ,全額補助;超過三十日至六十日部分,補助半數;超過六十日
    部分,不予補助。

五、醫療費用,於扣除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數額後,核實補助。
六、特別護理照護費用,其補助內容及金額如附表。
七、其他必要服務費用,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八、安置服務及費用補助期間最高為六個月,必要時得予延長,每次最高
  延長六個月。

九、本要點補助應由安置機構檢附安置公文影本、領據、請領清冊及相關
  收據,每二個月向本府提出申請。

十、在安置服務期間內轉換安置機構者,其補助款應分別撥付予支出該費
  用之安置機構。

十一、不符本要點規定而取得補助者,應限期命安置機構繳回溢領金額;
   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桃園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年度相關預算支
   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